甲方:
乙方:
为规范服务商的服务行为,提升动态监控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可靠有效运行,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服务行为和质量进行评价考核。
2.按照有关规定对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相关技术协议进行调整;
3.为确保向货运行业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对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功能进行调整;
4.对《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服务商评价考核办法》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5.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关闭乙方的用户帐号;
6.若乙方技术考核不合格或服务质量不过关等原因,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相关业务服务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实时数据透传服务;
2.保障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运行稳定;
3.提供平台对接联调、帐户管理等相关服务;
4.及时公开考核结果并将问题数据反馈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基于本协议获取车辆数据,为自有平台用户提供车辆相关服务;
2.对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透传的数据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对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商应用系统功能提出合理需求。
(二)乙方的义务
1.确保服务商平台和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正常;
2.确保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完好,并正常运行;
3.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并在客户资料变更后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4.必须为用户提供符合部标要求的终端设备和平台;
5.及时配合车辆经营者的转网需求;
6.妥善管理申请的服务商平台帐号、密码,如因管理不当丢失或被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独立承担。
7.乙方自愿退出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体系前,应处理好平台上所有车辆的转网手续后,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三、如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
1.服务商月度考核不合格的,3个月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不提供新增和转入车辆服务。
2.服务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不提供新增和转入车辆服务:
(1)有3次月度考核不合格;
(2)伪造用户授权转网证明材料;
(3)虚假上报车辆定位信息;
(4)篡改用户合同、协议、证件材料;
(5)使用不符合部标要求的车载终端、为用户提供不符合部标平台;
(6)恶意抢注车辆信息;阻碍车辆自主转网的;
(7)大量上传错误用户资料;
(8)其他恶性行为。
3.服务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服务工作严重影响动态监控数据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停止向其平台转发车辆动态信息。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烽火台:孙峰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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